南昌建工职业技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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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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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我国对建筑行业实行严格的资质许可制度,明令禁止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即挂靠。但因各方面的原因,建设工程施工挂靠行为普遍存在,然而,无论是挂靠企业还是被挂靠企业在挂靠关系中都承担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今天(11月1日),常州溧阳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蓝天公司(甲方)与吴某(乙方)签订《联营合同》,约定经双方一致同意,共同创办“蓝天公司无锡分公司”。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安装资质、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企业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供乙方承接工程和施工、备案、检测所用;分公司的资质使用范围仅限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分公司经营活动仅限江苏省无锡市(不含江阴市、宜兴市);乙方每年支付甲方管理费7万元;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后蓝天公司与吴某就支付联营管理费事宜不能达成一致,诉至溧阳法院。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之规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联营合同》系无效合同,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挂靠经营指挂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蓝天公司作为被挂靠方,明知挂靠行为不合法,但为获得利益而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使基于被挂靠方的信用才与挂靠方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联营合同》系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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